小股东如何打赢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实实在在拿到分红?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07-16 09:14:58 人气:568


01 案情简介


安陆市天泽琉璃瓦有限公司(下称“天泽公司”)位于湖北省安陆市雷公镇九峰村,成立于2009年4月22日,属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月2日前,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彦小花,后变更为王斌。天泽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载明现有投资人五名,其中原告股东彦志高持股比例为34.54%。


2011年8月1日,天泽公司与杨某签订了安陆市天泽琉璃瓦有限公司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为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承包金额为每年735000元。彦志高认为其按照股份比例应分配2014年利润253869元(735000元×34.54%),而彦志高实际分配所得33000元,少分配利润220869元。


彦志高多次与天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也多次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02 股东诉


原告股东彦志高诉求:

判令天泽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公司盈利220869元。


诉求理由:

 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天泽公司两条生产线发包给他人经营,公司每年收取承包费735000元,该承包费应作为利润按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2014年原告股东按股份比例应分配利润253869元,而实际分配所得33000元,少分配利润220869元。为利润分配不公,原告股东多次与被告天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也多次要求天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但都没有结果。



03 公司答辩


天泽公司不同意原告股东的诉求,答辩如下:


一、原告股东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权利应当为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没有做出盈余分配方案、决议的时候,原告的权利是期待权。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承包费应扣除弥补亏损、维修费等其他开支,剩余的承包费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后才能分配。原告股东提起诉讼必须有被告天泽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盈余分配方案,但被告天泽公司没有进行过利润分配或召开股东会议做出相应的分配方案,法院应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


二、在原告股东要求分配利润期间,即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被告天泽公司发生了公司法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即公司法人由彦小华变更为王斌,在前任法人任职期间遗留了大量的问题需要逐步进行解决,致使公司没有对相应的盈余亏损作出相应的方案。


三、天泽公司存在大量的债务债权问题需要处理,目前没有利润进行分配。


04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彦志高诉请天泽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应分配的利润有无依据,能否支持。



05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彦志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天泽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故彦志高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彦志高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06 股东上诉 


上诉人彦志高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彦志高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按照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盈余利润,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天泽公司负担。


理由在于: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漏查了彦志高二次已分得利润33000元的事实。2014年以来,彦志高多次索要未分配到的利润,均被公司大股东王斌以各种理由推脱。


二、一审程序不尽合理。一审庭审中,天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是否同意调解要向公司请示。彦志高在未得到天泽公司是否同意调解或不能调解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作出判决。另外,天泽公司既不作客观陈述,又不提供反驳证据,却能胜诉,致使彦志高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07 公司答辩


天泽公司答辩称,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盈余分配应当以股东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为依据。

本案中,天泽公司并未确定盈余分配方案,故彦志高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08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彦志高要求天泽公司分配2014年度盈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彦志高上诉主张一审程序不尽合理,但并未提出一审程序违法的情形,故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审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9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出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根据上述规定,彦志高作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盈余分配权,但该盈余分配权只是法律意义上或者应然意义上的权利,要实现该权利,必须以公司具有盈余、缴纳了相应的税赋、提取了一定的法定公积金及制定了盈余分配方案为前提,故彦志高直接以天泽公司收取的2014年承包费735000元为公司利润,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取确定数额的红利缺乏依据。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之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没有支持原告股东的诉求。



10 裁判观点


有限公司需分配利润,应当按照法律、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相关规定内容和具体分配方案执行。如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即使股东实际已经从公司获取了相关收益,再次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11 律师建议


如小股东遇到公司长期不对公司盈余进行分配的,律师建议如下:

一、提前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就每年公司利润分配、分红等盈余分配的基本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期限与时间、结算方式与方法、法定程序、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进行详细规定,提前明确就定期进行盈余分配进行约定或规定。


二、完善和践行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可以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约定,每年至少一次就公司盈余分配进行股东会和董事会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并形成和制定具体盈余分配方案。


三、定期及时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是获取公司盈余分配的前提。可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知情权行使的方式、范围、程序与规范流程、时间、违约责任等。


总之,只要小股东在事前约定、事中践行和事后保存证据材料,做好预防和控制;那么,只要公司存在税后利润,小股东就可以依法提出盈余分配并获得实际分红。本案就是一个反面的失败例子,建议,各位公司股东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预防和控制,防患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