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及《业务指南》法律解读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10-13 14:24:39 人气:470

新三板《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及《业务指南》法律解读

 程乾平律师 航罗法律
2020年8月21日,为深化新三板改革,支持鼓励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规范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发挥新三板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为规范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于2020年8月21日发布实施。
截至目前,有关新三板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全部正式落地。
 作为公司法的律师,本律师就新三板有关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为您第一时间进行详细解读。
01 《监管指引》主要内容
《监管指引》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具体规定了股权激励的对象、激励方式、定价方式、股票来源、条件、必备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安排,对绩效考核指标、分期行权、信息披露以及实施程序等进行规定。其中,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主要为发行新股、回购股票和股东赠与。
 
第二部分 具体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持股形式、管理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按管理方式分为委托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两类,委托管理型应备案为金融产品且持股12个月以上,自我管理型需“闭环运行”至少36个月,两类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均视为一名股东,无需穿透或还原。
 
第三部分  附则主要规定禁止利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政策适用方面,《监管指引》发布施行时,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发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但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对照调整;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继续执行。
 
02 《监管指引》主要特点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信息来看,《监管指引》有助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在特殊时期留住人才、稳定人心,也是资本市场服务“六稳”“六保”的重要体现。
新三板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就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放”,契合企业特点。
 
授予价格方面,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基本理念,在价格挂钩管理上体现灵活性,授予价格、行权价格低于规定的,公司应说明定价依据和合理性,主办券商发表意见。

授予比例方面,考虑挂牌公司股本规模普遍较小,将股权激励比例的上限设为30%,对单人激励比例或员工持股计划比例不设限制,尽可能包容不同类型企业的个性化激励需求。

绩效考核指标方面,董事、高管作为激励对象的,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对核心员工不强制设立绩效考核指标,充分尊重中小企业的发展规律和自主管理。
 
二是明确“管”,强化市场约束。
 
规定股权激励实施程序,明确了内部审议、激励名单公示、强制回避表决、变更或终止程序、中介机构核查等方面的规定,发挥企业内部监督和制约作用。

充分发挥券商督导优势,要求主办券商全程深入跟进,对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设计、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对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信息披露,在参与人员范围、预留权益比例等方面明确限制要求,对激励方案要素、定期实施情况等方面明确披露要求。
 
三是突出“服”,顺应市场需求。
 
业务流程方面,以发行股票作为激励标的股份来源的,按照规则进行审议和披露后,即可办理激励股份的登记手续,无需再履行定向发行程序,最大限度减少重复管理,降低市场成本。
 
持股计划管理模式上,挂牌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将持股计划备案为封闭期不少于12个月的金融产品,也可以自行管理、闭环运作,但封闭期不少于36个月。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实施成本进行选择。

持股计划载体方面,既可用专用账户、资管产品等常见类型,也充分尊重新三板市场已有的员工持股实践经验,允许选择公司法人或合伙制企业等作为载体,拓宽了企业选择。
 
03 新三板股权激励计划解读
 
针对这次《监管指引》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制度相关规定,本律师主要从激励模式、激励对象、股票来源、股票数量、业绩考核、定时、股票定价、持股方式、资金来源、实施程序与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解读,具体如下图:
计划要素项目
监管规定
解读
模式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
与沪深两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模式一样的,仍是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模式为主。
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
与沪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一致
股票来源
定向发行(不得面向持股平台)、回购、股东赠与以及其他方式。
与上市公司相比,拓宽了股份来源的不同方式,更加灵活。
股票数量
权益总量公司总股本的30%;预留比例权益数量的20%。
上市公司由于市值体量大,不论是权益总量还是预留比例都比新三板要低,除了科创板为20%外,其他类上市公司的权益总量不超过10%,预留比例是一样的。
业绩考核
必须设立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跟上市公司的业绩考核范围一致,都是由公司自行制定具体内容。
定时问题
有效期10年;锁定期/等待期≥12个月;每期时限
12个月,每期解锁/行权比例≤50%
 
与上市公司规定一致
定价问题
激励价格股票票面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原则上≥“市价“的50%;期权授予价格原则上≥“市价”。
与上市公司规定一致(但科创板上市公司定价可以较上述规定低,但需要说明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
持股方式
直接持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比较自由,可以直接持股或持股平台,但必须进行披露和说明。
资金来源
自筹方式(合法合规来源)
与上市公司规定一致
实施程序与信息披露
1.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经公示、披露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不少于10天;
3. 董事会发表意见;
4.主办券商出具合法合规专项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前披露;
5.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议的2/3通过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6.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权益完成公告登记。
与上市公司规定一致
 
04 新三板员工持股计划解读
 
针对这次《监管指引》有关员工持股计划制度相关规定,本律师主要从激励对象、股票来源、股票数量、业绩考核、定时、股票定价、持股方式、资金来源、实施程序与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解读,具体如下图:
计划要素项目
监管规定
解读
激励对象
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与上市公司规定一致
股票来源
1.回购;
2.通过全国股转让系统购买;
3.认购定向发行股票;
4.股东资源赠与;
5.其他方式。
与上市公司规定一致,第2种本质一样,只是说法不同即“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股票数量
无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要求更为严格,权益总量公司总股本的10%;个人持股权益数量的1%。
业绩考核
无规定
跟上市公司的业绩考核范围一致,都是由公司自行制定具体内容。
定时问题
满足闭环原则时,不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1.自行管理:锁定期为36个月,向员工转让;
2.托管管理:备案为金融产品并持股12个月以上。
与上市公司规定一致
定价问题
无规定
与上市公司规定一致
持股方式
间接持股
与上市公司规定一致
资金来源
合法薪酬和其他方式
与上市公司规定一致
实施程序与信息披露
1.实施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2. 董事会将员工持股计划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 监事会发表意见;
4.主办券商出具合法合规专项意见,并公告《员工持股计划》;
5.应持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决策、设立续、权益变动等相关信息。
与上市公司实施程序和披露信息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1.实施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2.董事会提出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专项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4.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条款,并就决策、权益变动等信息。
 
05 《业务指南》解读
 
《业务指南》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内容。
 
正文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的业务指南,具体为:
 
一、股权激励计划业务办理指南

一是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程序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并披露,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和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主办券商针对合法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意见,最后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等审议程序。

二是规定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解售与回购注销(行权注销)等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如规定了激励对象支付了限制性股票价款后,挂牌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提交《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申请书》并在完成登记后2个交易日捏披露和进行公告。

三是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挂牌公司依法应当进行审议披露董事会决议并公告,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及主办券商发表专项意见披露并公告。

四是出现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情形的,同时需要履行审议程序进行披露并进行公告。

五是如发生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调整的,挂牌公司依法应当进行审议披露董事会决议并公告,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及主办券商发表专项意见披露并公告。

六是如挂牌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同样需依法履行生意程序,由主办券商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最终办理售出权益的回购注销处理。
 
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指南

一是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程序包括董事会审议、内部征求意见、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如有)发布意见、主办券商核查并出具意见,最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决议并披露。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总体是一致的,并没有多大变化和调整。

二是特别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不同股票来源的业务办理做了不同的要求,如以回购股票作为来源的,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及《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划转确认申请书》审查确认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icing完成公告。如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购买股票作为来源的,则可以通过做市、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等方式购买股票,并及时进行披露购买进展公告。如以股票发行作为来源的,则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披露即可。如以股东自愿赠与作为来源的,在相关赠与合同生效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主办券商提交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确认后办理过户登记完成后进行公告。
 
不论是新三板挂牌公司采取股权激励计划,还是员工持股计划,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公告,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防范利用股份回购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等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