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如何计算和支付?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10-13 15:20:29 人气:346

实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如何计算和支付?

 程乾平律师 航罗法律 

前 言


自2020年1月20日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华夏大地,截止今日,根据“丁香医生”公布的即时信息,累计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有80424人,累计死亡2984人,疫情防控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同样,企业复工复产的情况同样严峻,正如上海的张文宏医生所担心的,“不尽快复工,人口死亡率将高于新冠肺炎死亡率!”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不仅对于企业主,而且对于职工亦是如此,获取金钱才是王道,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包括生死。

面对复工复产,企业和职工都面临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企业复工营利,职工工作挣取工资,那首先要解决一个难题,“职工工资如何计算和支付?”


下面,本文试图进行简单分析并进行解答。

(特别说明,本文仅针对健康正常的职工而言;不涉及特殊情况的职工,如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职工等)


一、春节假期、春节假延长期、复工推迟期和复工期


要解决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工资如何支付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几个概念,要分清春节假期、春节假延长期、复工推迟期和复工期。


我们来回顾一下,疫情防控期间,春节假期的延长和复工的推迟。


随着2020年春节的临近,大面积爆发了新冠肺炎病毒,疫情更加严重。为了应对和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通知(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下称“《延长春节假期通知》”),原定春节假期自2020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其中三天为法定节假日,四天为休息日调整),延长至2月2日。


然而,疫情越来越严峻,如果在2020年2月3日复工的话,将会对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安全风险,为此,全国大部分地区纷纷公布复工时间表,复工时间推迟到2月9日(极个别地区推迟到2月17日),以此来应对和防控新冠肺炎病毒。

到目前为止,全国大部分地区企业都进入了复工复产时期。


那么,这些时间如何区别?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为了区分方便,本文作者画了一个简图来说明四者情况,具体如下图:




1、第一个时间段“1月24日至1月30日”(标记为①,即春节假期),这个大家基本没有异议,这是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春节假期,其中3天为法定节假日、4天为休息日调换。


2、第二个时间段“1月31日至2月2日”(标记为②,即春节假延长期),根据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通知》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但没有说明该段假期是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但从上下文可以判断,该段假期应是休息日,否则就不会出现安排补休的问题;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不存在安排补休的问题。


3、第三个时间段“2月3日至2月9日/17日”(标记为③,即复工推迟期),国务院未出台相关规定,而是各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相应出台了延迟企业复工时间的通知,基本明确为复工推迟期。


4、第四个时间段“2月10日/18日至实际复工日”(标记为④,即复工期),对于该复工期,只要是过了复工推迟期,企业都可以复工,但需要办理复工审批手续,才能正式复工复产,这段时间实际就是正常工作时间。


区分上述时间的意义在于,不同时间段,企业支付工资的情形是不同的。还是回到本质的问题,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计算职工工资呢?


二、疫情防控期间工资的计算方法


区分清楚了上述四个时间段的不同,才能准确计算出职工的工资(当然各地规定还是有些差异,下面以北京、上海、浙江和江苏为例解读)。具体如下:


1、第一个时间段“1月24日至1月30日”(标记为①,即春节假期),是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春节假期,其中3天为法定节假日、4天为休息日调换;正常的计算劳动报酬为:春节假期劳动报酬=7天*日薪,如存在加班的,则1月24日、25日和26日按300%日薪计算,1月27日、28日、29日和30日,按200%日薪计算。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和江苏省应遵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2、第二个时间段“1月31日至2月2日”(标记为②,即春节假延长期),根据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通知》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该段期间的劳动报酬应计算为:春节延长假期劳动报酬=3天*日薪,如员工工作而未安排补休的,则应计算为=3天*日薪*200%。


北京市

北京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重申了“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作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

上海市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通知》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该段期间的劳动报酬应计算为:春节延长假期劳动报酬=3天*日薪,如员工工作而未安排补休的,则应计算为=3天*日薪*200%。


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答》第五条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

江苏省疫情防控期间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相关政策问答(省政府办公厅、省人社厅),第1条规定,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加班的,该怎么算?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未按照工作的,按正常工作日支付工资报酬)


3、第三个时间段“2月3日至2月9日/17日”(标记为③,即复工推迟期),国务院未出台相关规定,而是各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相应出台了规定。


北京市

而北京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2月3日以后的其它时间,规定“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并无支付加班费的规定。


上海市

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以及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规定,该复工推迟期属于休息日,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答》第六条规定,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0〕4号)要求,除特殊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及我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以及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

江苏省疫情防控期间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相关政策问答(省政府办公厅、省人社厅),第2条规定,春节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用工单位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按照省政府通知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扽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对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作的,应该依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若安排职工在2月8日、9日(休息日)工资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4、第四个时间段“2月10日/18日至实际复工日”(标记为④,即复工期),对于该复工期,全国各地规定基本一致,只要职工能正常上班,则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不能正常上班的,则有些差异。


北京市

没有特别规定,应按照正常执行即可。只要职工能正常上班,则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不能正常上班的,则无需支付工资。


上海市

没有具体规定。没有特别规定,应按照正常执行即可。只要职工能正常上班,则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不能正常上班的,则无需支付工资。


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答》第七条规定,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

江苏省疫情防控期间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相关政策问答(省政府办公厅、省人社厅),第3条规定,2月9日后,职工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返岗的,用工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因防治疫情需要,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在2月9日后延期返岗的,如职工不能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扽各类假并按有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或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待岗期间生活费。


三、小结


通过以上的简单分析,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工资如何计算和支付,可以简单得出如下结论:


1、春节假期的工资,还是按照往常春节假期的工资进行计算和支付;


2、春节假延长期的工资,尽可能安排职工利用各类假期进行补休,正常支付工资即可;如果安排工作不能补休的,则需要支付200%工资;


3、复工推迟期的工资,情况比较复杂。北京认为,不管休息还是安排工作,都正常支付工资即可,只不过是休息了,以后假期就少了。上海认为,安排工作无法补休的,支付200%加班费。浙江和江苏都区分不同类型的企业,如停工停产的企业,按照停工停产工作支付处理;正常的企业,安排工作(在2月8日、9日)无法补休的,支付200%加班费。


4、复工期的工资,北京和上海都认为,正常上班正常支付工资,不上班就不支付工资。浙江和江苏都认为,要区分不同类型企业,停工停产的企业支付工资进行特殊处理;正常的企业,正常支付工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