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如何保护股权?从民法典婚姻家事角度解读|附活动预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07-16 09:21:05 人气:923
引  子
 
对于一个创业者、创始人或企业家来说,对于其公司控制权或股权的最大法律风险源往往是来自婚姻家庭的内部,简单地说,就是配偶离婚带来的法律风险。
 
从土豆网到真功夫,再到赶集网,最后导致创业者、创始人或企业家失去公司控制权或股权的最后一根稻草,都是因为婚姻关系的破裂,从而拉开了创业者、创始人或企业家被扫地出门的序幕。

但是,创业者、创始人或企业家个人的失败,不能完全归咎于与配偶的婚姻关系破裂。但至少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创业者、创始人或企业家应当重视婚姻关系期间(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股权保护。
 
因此,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讨论并试图提出初步解决思路。

 一、不得不重提的旧事:土豆条款事件始末
 
下面是整个土豆条款事件的发生时间路线图:
 



这次事件的最终结果是:

杨蕾从土豆网的创始人王微处获得700万美元的经济补偿,土豆网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功,但最终错过窗口期,导致股价下跌,市场份额大幅度减少,并被竞争对手优酷网收购,王微黯然出局。

这就不得不让投资机构、创业者、创始人或企业家思考一个问题:

在婚姻家事关系当中,创业者、创始人或企业家应如何保护好自己的股权?
从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甚至发展壮大,避免步入土豆网的后尘。
 
二、“土豆条款”的解读
 
由于王微在微博的一句调侃,从而产生了“土豆条款”。

“土豆条款”,其实就是被投资企业或公司的自然人大股东、控股股东、创始人、实际控制人等需要向投资机构、公司做出承诺:结婚、离婚均要征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
 
投资机构、创业公司、创业者、创始人、企业家纷纷进行效仿。
 
但这样的“土豆条款”真的能起到夫妻财产(主要是创业公司的股权)进行隔离并保护企业家的股权吗?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是值得怀疑和否定的。
 
该条款的使用,本质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设计的,目的在于降低创业公司IPO上市存在障碍的风险、降低创业公司创始人股权运作障碍的风险。但并不能有效保护创业者、创始人或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无法保护创业者、创始人或企业家的配偶合法权益。

理由如下:
 
该“土豆条款”违反了目前《婚姻法》和《合同法》的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不论是创业者、创始人或企业家,还是其配偶,双方都依法享有婚姻自由,这是一项法定权利,如何人、组织不得剥夺,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然而,投资机构为了保护其利益而设计了“土豆条款”,利用该条款非法干涉了双方的婚姻自由,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样,该条款也是显失公平的,侵犯了相关利益者,主要是创业者、创始人或企业家的配偶,的合法权益。
 
显然,想通过这样简单粗暴地“限制创始人、创业者或企业家婚姻关系,来换取保护投资机构或创始人、创业者或企业家对创业公司的股权”的“土豆条款”,显然是失败的。
通过协议、条款来明确保护创始人、创业者或企业家在创业公司的股权,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结合“婚前财产约定制度”、“婚内财产约定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单方面承诺制度”、“合同效力制度”等来实现,并解决本文提出的问题。

三、民法典:“土豆条款”面临的新挑战
 
在《民法典》未颁布之前,为了解决“婚姻家事中企业家股权保护问题”,投资机构、创业公司、创始人、企业家纷纷提出不同解决方法,归纳起来具体如下:

一是婚前创业的,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创业公司的股权归属于创始人、创业者、企业家个人的婚前财产,配偶无权主张该股权的所有权,也无权进行处分;适当对配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针对创业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经营所得的利润、分红、转让款、股权出售等均视为创始人、创业者、企业家个人的婚前财产,完全脱钩处理,采取夫妻财产与创业公司股权分离的原则。

二是婚后创业的,双方签署《婚内财产分配协议》《夫妻忠诚协议》《配偶同意函》,约定思路也是参考前述第一种做法,基本相同。除此之外,还有在创业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例如规定“创始人的配偶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对配偶股权优先受让权的限制”、“即使创始人的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享有和行使此股权之上的股东有关权利”等。其实质在于,创始人股权的财产权利与创业公司股东权利完全剥离,确保创始人作为创业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和行使股东的权利,避免公司控制权的旁落和分散。

三是妥善解决离婚纠纷,尽可能通过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分割,避免出现涉及创业公司股权有关纠纷诉讼,特别是针对股权的财产保全措施,扫清阻扰创业公司IPO上市之路的障碍因素。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是否原来所采取的上述解决方法就不灵了呢?

我们先看看《婚姻法》与《民法典》有关婚姻家事相关规定不同之处。
(注意黑体粗字体下划线的字)

《民法典》规定

《婚姻法》规定

民法典》第1042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从上述条文对比来看,《民法典》与《婚姻法》等法律的区别如下:

法律规定

《民法典》

《婚姻法》《合同法》等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原则

民法典重新强化

基本原则相同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

约定自由

相同

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

照顾无过错方

相同

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允许分割

允许分割,但设置前置条件且审查严格。

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等不当行为的认定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或伪造、企图侵占等。(较为宽松且举证责任较轻)

相同,只不过限制了前置条件: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举证较重且审查严格)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对无效的认定从严把握,

尽可能认定有效。

通过列举无效情形,范围比《民法典》规定较宽。

 
通过对比分析可知,《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创始人、创业者、企业家个人配偶一方,但同时赋予双方最大限度的私法自治的自由和权利,可以通过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离婚协议》等解决双方有关创业公司股权纠纷问题;针对婚姻关系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损害的过错一方,放宽了非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加大保护非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婚姻家事关系中,企业家保护股权的基本解决方法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只不过是更加注重实质公平,切实维护婚姻关系期间双方的合法权益。(具体解决方法请重新阅读本文斜体字部分内容)
 
四、不是结论的结论
 
总之,对于投资机构、创业公司的创始人、创业者、企业家来说,只要做到平常心态正确处理创业公司与婚姻家事关系,平等对待夫妻关系、维护配偶双方的合法权益,即是对创始人自己负责,也是对配偶家庭负责,更是对投资机构和创业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