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董高监是否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10-12 10:11:29 人气:421

债务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董高监是否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程乾平律师 航罗法律 


案情简介


1994年6月6日,上海某印刷厂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2004年5月17日,上海某大学批准,同意吸收上海某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投入资产,将上海某印刷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5月25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上海某印刷厂改制完成,并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某印刷公司(债务人)。


改制后,股东为上海某大学(出资1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5%)、上海某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出资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7.5%)。上海某大学委派周某、顾某、谭某、严某、万某担任上海某印刷公司的董事,并由周某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2007年12月20日,上海某印刷公司作出股东会决定一份,决定如下:




……二、变更公司股东名称,公司股东上海某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某资产公司(注: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股东为上海某大学);
三、根据沪教国资【2007】84号文“关于同意上海某大学组建上海某资产公司的批复”,同意上海某大学将所持有上海某印刷公司52.5%的股权(原出资额105万元),无偿划转给上海某资产公司;……
四、公司股权划转后,股东出资额、持股比例如下:上海某资产公司,出资额200万元、持股比例100%;……



2008年1月31日,上海某资产公司(债务人股东之一)作出股东决定一份,决定如下:




一、同意公司继续设董事会,免去顾某董事职务,增补张某为公司董事,原公司董事周某、严某、谭某、万某继续任公司董事……


2009年10月10日,上海某印刷公司作出股东决定一份,决定如下:




一、上海某印刷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减至75万元,其中股东上海某资产公司减少125万元;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股东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股东为上海某资产公司,出资额为75万元,出资比例占100%……


2010年3月12日,上海某印刷公司作出股东会决定一份,决定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由75万元,增到500万元。其中股东某佳公司增加425万元;
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股东上海某资产公司出资额75万元,出资比例15%;股东某佳公司出资额425万元,出资比例85%;
三、免去张某、万某公司董事职务,增补金某、朱某公司董事职务;
四、免去肖某公司监事职务,增补林某公司监事职务;
五、通过公司新章程;……


同日,上海某印刷公司召开董事会,形成董事会决议一份,同意选举周某继续担任公司新一届董事长。


2010年4月7日,某佳公司(债务人股东之一)向上海某印刷公司尾号为99001的银行账户内缴存出资款425万元。2010年4月8日,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一份,对于某佳公司缴纳增资款的情况予以确认。


2010年4月12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了上海某印刷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情况、主要成员等备案登记申请。上海某印刷公司股权结构为:


某佳公司(认缴出资425万元,持股比例85%)、上海某资产公司(认缴出资75万元,持股比例15%)。


董事会成员为:周某、谭某、金某、严某、朱某,由周某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林某担任上海某印刷公司监事。(周某、谭某、金某、严某、朱某、林某系债务人的董高监)


2010年4月13日,上海某印刷公司通过贷记凭证的方式向某佳公司支付425万元,载明用途为暂借款,贷记凭证上加盖上海某印刷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及谭某的名章。


2011年2月23日,上海某印刷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一份,决议如下:




一、同意免去金某、朱某公司董事职务,增补朱某、林某为公司董事;
二、同意免去林某公司监事职务,增补朱某为公司监事……


同日,上海某印刷公司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一份,决议如下:




一、同意免去周某法定代表人职务;
二、同意林某任公司经理,行使经理职责;
三、同意林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另查明,2016年4月1日,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债权人)因与上海某印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6月30日,虹口法院依法作出(2016)沪0109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判决上海某印刷公司应于该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货款152,336.40元。该案案件受理费3,346.73元,由上海某印刷公司负担。该案判决生效后,因上海某印刷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向虹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3月19日,虹口法院作出(2017)沪0109执443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因上海某印刷公司未偿还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生效判决的债务,故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情况


原告为债权人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


被告为某佳公司(系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股东之一)

        上海某资产公司(系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股东之一)

        林某(系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监事)

        周某(系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董事之一)

        谭某(系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董事之一)

        金某(系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董事之一)

        严某(系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董事之一)

        朱某(系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董事之一)


原告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诉情:




一、被告某佳公司在抽逃出资4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在法院生效判决的债权金额152336.4元及利息范围内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二、被告上海某资产公司、林某、周某、谭某、金某、严某、朱某等对上述被告某佳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某佳公司应在抽逃出资本金425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项下上海某印刷公司拖欠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的债务(包括货款本金152,336.40元及债务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上海某资产公司应对某佳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基本都支持了债权人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的诉请,但对于请求担任债务人董高监的林某、周某、谭某、金某、严某、朱某等对上述被告某佳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情况


原告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被告上海某投资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请求:

撤销一审第三项,改判上海某资产公司的董高监林某、周某、谭某、金某、严某、朱某等对上述被告某佳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上海某资产公司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其不承担本案责任。


二审判决


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三项,改判林某、周某、谭某、金某、严某、朱某等对被告某佳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二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债权人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的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




一、债务人股东某佳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二、如债务人股东某佳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则上海某资产公司作为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的股东是否需要对某佳公司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债务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则作为债务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谭某、金某、严某、朱某作为抽逃出资时的董事、林某作为抽逃出资时的监事是否需要对债务人股东某佳公司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


一、债务人股东某佳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且应否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出资抽回。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债务人股东某佳公司在认缴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425万元增资款后,已按照章程规定于2010年4月7日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完成了验资手续。但股东某佳公司在注资后的第六日即从公司银行账户内将上述资金予以抽回。


其次,债务人股东某佳公司在抽逃出资之后是否又补足了出资呢?

从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银行流水来看,银行流水仅能反映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而并无借款合同、公司记账凭证等资料佐证,故不能证实股东某佳公司与上海某印刷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


最后,债务人股东某佳公司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就此节事实进行辩驳,也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将系争款项予以归还,在一审判决后也未提出上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也是对债权人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的该节主张的默认。


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某佳公司在本案中确实存在抽逃425万元出资的行为。


二、有关债务人股东上海某资产公司是否实施了协助另一债务人股东某佳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某资产公司和某佳公司均为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的股东,且某佳公司还是大股东,双方均有权派遣人员作为上海某资产公司的董事经营管理上海某印刷公司,上海某资产公司并无权利委托某佳公司经营管理上海某印刷公司;而且,即便是委托经营,也应定期检查监督某佳公司的经营状况,而非放任不理,故股东上海某资产公司有关没有参与经营管理而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


股东上海某资产公司委派了周某、谭某、严某为董事,参与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中周某为上海某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若没有上海某资产公司的允许,对于刚成为上海某印刷公司新股东的某佳公司来说是做不到验资后6天就划回如此大的资金。


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作为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股东的上海某资产公司事实上实施了协助另一股东某佳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应与债务人股东某佳公司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三、有关公司董高监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责任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公司增资时,向股东催收资本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的范围,其未履行该义务会对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产生影响,故应当向相关权利主体承担责任。


因此,股东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补充责任。董事、高管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本案中,周某、谭某、金某、严某、朱某作为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抽逃出资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未阻止其股东某佳公司抽逃出资,此后也未要求股东某佳公司归还出资,属于未尽勤勉尽职义务。


对于周某而言,其作为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等事项负责,其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人员保管公司公章、财务印鉴等并对其负责,其理应清楚公司的重大财务支出,在新股东某佳公司加入上海某印刷公司后,其仍担任原职务,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股东某佳公司无法将如此巨额的验资款一次性全部转出,周某应当对此承担董事责任。


对于谭某的责任,在划转425万元的贷记凭证上除了加盖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外还加盖了其私人印鉴,因上海某资产公司与某佳公司未提供其在银行预留的印鉴资料,无法排除谭某私人印鉴为上海某印刷公司预留印鉴的可能,故只能认定谭某在划款中存在协助行为;另外,工商登记反映,2010年3月18日谭某被授权办理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其在2010年4月12日的工商“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上作为签收人签名,故谭某是参与了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以及参与了引进某佳公司增资入股的过程,而非对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的经营一无所知。


对于林某的责任,虽然其在股东某佳公司抽逃出资时的身份是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监事,但其在2011年成为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且其在二审中自认其受某佳公司的委派和提名,负责上海某印刷公司财务部门的管理工作,后担任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并自认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于2010年4月向某佳公司支付的425万元是其执行某佳公司指令的行为。故不论是从董事、高管的勤勉尽职义务还是协助抽逃资金而言,林某均应承担本案责任。


综上,担任债务人董高监的周某、谭某、金某、严某、朱某、林某均应对债务人股东的某佳公司的抽逃行为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担任债务人上海某印刷公司董高监在抽逃出资行为中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不应对债务人股东的抽逃行为承担补充清偿的连带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作为债务人的董高监在抽逃出资行为中实施了协助行为且未尽到勤勉尽职义务,故应对债务人股东的抽逃行为承担补充清偿的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给股东、投资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等职业经理人、债权人带来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对于股东而言,应依法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全面、适当、正确地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的出资义务包括:按时足额出资,不得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足、逾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特别是抽逃出资非常常见,通常表行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让、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借款名义抽逃出资、以其他应收款长期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本案中就是典型的“以借款名义抽逃出资”行为。


股东一旦违反出资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是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补缴出资、补足其差额。
二是对其他股东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但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当对其他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公司损害或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是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出资不实股东应当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中,就是因为债务人股东抽逃出资而导致应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承担债务不能清偿的补充责任。


因此,作为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千万记得要履行出资义务,不要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否则法律麻烦上身。


第二,对于公司的其他股东而言,不要对抽逃出资股东实施协助行为,否则就要与抽逃出资的股东就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对于担任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而言,要尽到忠实勤勉尽职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应及时阻止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且要尽到勤勉尽职义务,将抽逃出资的资金追回并归还给公司。更不用说,协助股东抽逃出资了。


一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未能及时阻止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也未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归还出资的,属于未尽勤勉尽职义务,就算是未直接参与协助抽逃出资行为,也应当与抽逃出资的股东就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公司董高监并不是那么好担任的,就像周星星电影一样“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必须要向公司履行忠实勤勉尽职义务。一旦发现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就要及时向股东催告,如催告不行的,则立刻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四,对于债权实现而言,如债权人无法直接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则可以通过另行起诉未对债务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及协助或未履行忠实勤勉尽职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方式,追究上述主体与抽逃出资的股东就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一定要记住,是在债务人无法清偿期债务的情形,且债务人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或是债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等存在协助股东实施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或未尽到勤勉尽职义务的情形,方可启动且有胜算。


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判决文号


1、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因与上海某印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执4439号执行裁定书

3、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与某佳公司、上海某资产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4民初12325号

4、上海某印刷器材公司、上海某资产公司与某佳公司、周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