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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约定或股东大会有效决议分配,持股职工可请求分配。 |
| 未就分配作出有关决议,不予受理。实际已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其他股东可请求分配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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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作分配利润决议的,不能直接判决分配利润。但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规定了利润分配,可判决强制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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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资格+可供分配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批准+未按批准方案支付或拒绝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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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未就盈余分配作出决议,应尊重公司自治,坚持内容穷尽救济原则;2.如公司已就盈余分配作出决议,公司拒绝支付,可强制分配;3.审计并非前置条件,只有无法确认分红情形下,原告股东可申请法院进行收集证据并审计;4.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审计,应征得公司同意,如公司拒绝的,法院可根据股东申请进行审计;5.盈余分配纠纷、知情权纠纷和决议瑕疵诉讼并不是前置关系,而是并列关系,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
| 1.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2.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的,未支付,可请求支付;3.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的,不予支持;4.决议确认的利润分配比例错误,要求按实际数额分配利润的,不予支持;5.股权转让前,已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的,后可请求支付;转让后,要求转让前利润分配决议的,不予支持;6.瑕疵出资,可主张按实际出资分配利润。 |